随着我国税收征管进入大数据监控的新时期,金税三期系统在全国全面推广、税务稽查随机制度落地、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以及营改增后全部纳税人的闭环效应,整个征管环境和稽查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。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感受到了税收征管的这种颠覆性变化, 这些颠覆性变化给企业的风险控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,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关注控制过程的程序规范、证据完整,更要重点关注企业日常业务的职业判断、会计处理、税会差异调整等琐碎问题的风险判断及应对!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)规定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,缴纳或者解缴税款。
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,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批准,可以延期缴纳税款,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国务院令〔2002〕362号)规定,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:
(一)因不可抗力,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,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;
(二)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后,不足以缴纳税款的。
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,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。
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。